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结果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结果公告
2024年12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审查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4,800.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前期判决产生影响。目前林东矿业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向桐梓县人民法院履行支付16,200,00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将由桐梓县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划拨至槐子矿业公司。本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权,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12月13日,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赤天化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黔民申6490号,公司因与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矿业公司”)、贵州盘江马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马依煤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精煤公司”)、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东煤业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城矿业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桐梓槐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槐子矿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2024)黔03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23年3月10日,公司就参股子公司槐子矿业公司煤矿采矿权指标被擅自转让事项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桐梓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林东煤业公司、水城矿业公司、林东矿业公司共同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4,800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向原告给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6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黔0322民初119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2023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黔0322民初1198号。一审判决:(1)被告林东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16,200,000元,并从2020 年10月21日起以16,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赤天化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3)驳回原告赤天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320元,由被告林东矿业公司负担119,000元,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负担193,32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

  3、2023年12月29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2023)黔032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五个被上诉人林东矿业公司、林东煤业公司、水城矿业公司、盘江精煤公司、盘江马依煤公司共同连带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4,800万元款项(如评估后的评估价值高于4,800万元,则届时以评估价值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维持(2023)黔032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4、2024年6月25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遵义市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03民终78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00元,由上诉人赤天化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5、2024年7月8日,公司因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3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事项为:(1)请求依法撤销(2024)黔03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23)黔032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五个被申请人共同连带向第三人槐子矿业公司给付4,800万元款项(如评估后的评估价值高于4,800万元,则届时以评估价值金额为准)及利息(利息以4,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4)黔民申649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二、本次再审进展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黔民申6490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赤天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前期判决产生影响。目前林东矿业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向桐梓县人民法院履行支付16,200,00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将由桐梓县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划拨至槐子矿业公司。本案件为股东代表诉讼,相应的给付权利属于槐子矿业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分配权及债权人受偿权,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对槐子矿业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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