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及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9月6日、2020年9月8日、2021年3月27日、2022年4月22日、2023年2月9日发布的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2、临20219-53、2020-39、临2021-06、临2022-06、2023-06)。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对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8康得新SCP001)
公司购入并持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涉诉本金9,000万元。因债券到期被告未履行兑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追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因管辖要求,2021年2月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7康得新MTN001)
公司购入并持有康得新发行的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涉诉本金4,000万元。因其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足额偿付利息义务,公司于2019年4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追加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因管辖要求,2022年7月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因管辖权异议,2022年9月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8康得新SCP001)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购入并持有康得新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涉诉本金3,000万元。因其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的相应兑付义务,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4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追加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因管辖要求,2022年7月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因管辖权异议,2022年9月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8康得新SCP001)
因管辖要求,法院通知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9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受理本案。
(二)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7康得新MTN001)
因管辖要求,法院通知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受理本案。
(三)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8康得新SCP001)
因管辖要求,法院通知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9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受理本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完结,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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