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32号文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3,850,06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 2017年3月7日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3,850,06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8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69,999,995.81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73,850.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7,726,145.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第38号”《验资报告》。公司实际支付上述外部费用21,273,850.0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448,726,145.75元。公司已对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针对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公司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塘投资”)、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投资”)连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披露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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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名称为建塘投资,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银行账号为94130155100000432)将不再使用,账户注销前余额为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3.11 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 6.3.10 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已于近日将上述账户余额转入同项目的建塘投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使用,并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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