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抚金监复〔2024〕92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
你行《关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南大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江银抚分〔2024〕22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南大社区支行终止营业。
二、接此批复文件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南大社区支行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州监管分局缴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州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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