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卖房人死亡 继承人放弃继承
法官:公民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众所周知,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但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房屋买卖的交易周期较长,如果交易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其继承人又拒绝配合,此时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6年,刘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刘某以17万元的价格将其居住的一套位于西固区的住房转让给王某。因当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甲方刘某应当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协助乙方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当天,王某便向刘某支付了16.5万元购房款,约定剩余5000元待房屋登记至王某名下后再行交付。后王某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23年底,王某得知该房屋已经具备房产证办理条件,于是立即联系原房主刘某,这才知道刘某已于多年前去世,唯一的继承人刘某的女儿也在外地居住。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多次联系刘某的女儿,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却遭到了对方拒绝,出于无奈,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之女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刘某的女儿询问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刘某的女儿告诉法官,父亲当初卖房时的价格过低,如今房价已经上涨不少,如果按照十几年前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明显有失公平。此外,刘某之女明确表示,除非原告王某同意提高购房款,否则自己将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届时自然没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案中,刘某生前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刘某已病故,而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故《房屋转让协议》对他们没有约束效力,此时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履行合同义务呢?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刘某已于2006年通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方式将房屋转让给了王某,王某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但由于案涉房屋迟迟未能办理产权证,故合同仍未履行完毕。虽然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房人刘某因病去世,但该事实并未影响《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刘某的女儿无权单方改变协议的主要内容,即要求王某提高购房款。
至于刘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案涉房屋后,是否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办案法官认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继承”既包括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留财产权利的继承,也包括生前所负债务的继承。基于上述理由,西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之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终止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并不是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所以在房屋出卖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仍然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协助房屋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当房屋出卖人没有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目的。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记者 张烁
责任编辑:任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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