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8月18日22时许,金某在饶某位于上海市的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饶某被发现在其住处死亡,经法医鉴定,饶某系生前被他人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金某于2022年9月1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虽做过有罪供述但出现多次反复。在同月5日被送看守所羁押后,金某再次翻供,坚称自己只进行过嫖娼活动,没有实施杀人行为。
2023年2月22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了金某故意杀人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金某实施了杀害饶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于8月20日依法对金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
第一,针对翻供情况,审查有罪供述。根据金某有罪供述,金某先是供称徒手击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后又称用双手“卡”脖子的方式将被害人掐死,这均与尸检报告中所述“扼勒颈部”的方式不符,且金某供述的作案时间与证人证言不符,被害人穿着、尸体姿态、作案后是否关门等细节与现场勘查笔录不完全一致。针对上述疑点,承办检察官讯问金某翻供理由,并对本案共计31个小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逐一进行复看,发现金某供述缺乏连贯性,其有罪供述证明力需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一步判断。
第二,全面梳理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经梳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金某涉案的客观性证据仅有现场厨房纸篓最上层三张留有金某精液的卫生纸,但也仅能证实金某曾到过现场嫖娼及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中心现场的烟蒂未查明吸食人员身份,难以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金某对行凶过程从未有过连贯供述,有罪供述的行凶手段与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完全相符,其他细节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不符。因此,现有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不足以证实金某实施了杀人行为。
第三,加强公检协作配合积极补证,组织专家论证会充分研商。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充分研商,并提出多项补充侦查意见,包括采取测谎、补充出具鉴定意见等方式,旨在进一步查明事实、补强证据。对全案证据补强工作完成后,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检察业务专家、相关技术专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参加。各方就案件事实、证据等充分阐述观点,对该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与会检察业务专家一致认为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尚不充分,起诉风险极大。
【典型意义】
第一,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构建犯罪指控体系。陈年命案的审查办理,必须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原则。由于案发时间久远、刑事侦查能力有限等原因,陈年命案的客观性证据相对薄弱。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客观性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价值,既要善于发现客观性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也要善于甄别“伪客观性证据”。对于犯罪现场提取的生物性物质等证据,不能出具鉴定意见而提出倾向性意见的,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审慎评估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对于运用客观性证据及逻辑规则、经验法则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即便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也应当依法起诉;对于根据客观性证据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即便犯罪嫌疑人曾经作出有罪供述,能否起诉仍要结合在案证据进一步审查判断。
第二,严格坚持以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为原则。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条件,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只有使各项证据相互印证,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才能确保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办理陈年命案应全面审查案件的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是否自然、流畅、稳定,是否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证据、非亲历不可感知的隐蔽性细节、内知性证据,是否能够与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是否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既要重视对指控犯罪有利的证据,也不能忽视对指控犯罪不利的证据。要重点审查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运用生活经验、逻辑规则等审查判断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指向犯罪嫌疑人的唯一结论。
第三,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宣布并立即释放在押被不起诉人,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向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安机关等送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做好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释法说理工作,充分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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