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证据标准 让反家暴更加有的放矢

明确证据标准 让反家暴更加有的放矢
2024年12月10日 00:06 媒体滚动

转自:千龙网

这些规定统一了家暴的执法标准尺度,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家暴的事实。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将反家暴上升到“国事”层面,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同时创造性地制定了反家暴告诫书制度,完善了反家暴制度体系构建。但不少学者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制度执行层面,依旧存在家暴认定难、告诫书出具少等现实问题。

原因在于,家暴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家暴受害者或因自身认知水平的问题,不注重积极寻求外部机构帮助以及证据收集。这使大量受害者除了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交叉佐证。

而在法律上,家暴的证明责任依然遵循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法院采纳的证明标准大多数是高度盖然性。这导致出现了“主观上受害人证据意识差,客观上证明标准高”的现实。

针对证据收集的问题,2016年,全国妇联权益部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受害人的证据意识有很大的帮助。但这只是指导性文件,不足以作为执法人员在日常反家暴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标准。此次《意见》则明确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暴证据标准等问题。

如《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暴事实根据加害人承认存在家暴与否,基本证据条件分别是“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和“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两类。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暴事实可以适用的8类辅证类型。包括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这些规定统一了家暴的执法标准尺度,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家暴的事实。

此外,《意见》也明确了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的规范。家暴作为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一,告诫书可以有效降低受害者证明家暴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

总之,家暴不仅破坏家庭的和睦,也会威胁社会和谐。因此,反家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既需要受害人能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注重证据收集;也需要周边邻居、亲朋好友的积极帮助;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完善执法流程,注重权益维护,畅通工作衔接。

而《意见》的出台,无疑完善了反家暴法律体系执法层面问题,从而让反家暴的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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