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杨进平 杨辉 本报记者 徐卫兴
查阅企业资料时,一份名为《商户信息表》的表格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从内容看,这份表格记载的是企业的客户信息。但仔细核对后,检查人员发现,这份表格中的客户信息有些奇怪……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两家涉案网络信息服务企业虚构经营业务,向分布在国内十多个地市的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发票,非法牟利,涉及金额1.1亿多元。企业违法事实查明后,由于涉案企业虚开金额较大,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目前,该案已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进项蹊跷的服务企业
2023年4月,孝感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在开展企业税收风险监控的过程中,发现辖区名为R科技服务公司和S网络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S公司)的两家企业涉税信息有疑点,不仅进销项不符,而且两家企业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等情况。风险管理人员认为,两家网络信息服务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违法嫌疑,于是将线索信息迅速推送给了第一稽查局。
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收到案源信息后,立刻对企业情况开展针对性案头分析。征管系统中信息显示,R公司和S公司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均为网络数据服务、通信设备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等业务。两家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相近,并且R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与S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还存在互相在对方企业任职担任财务会计的情况。两家公司不仅开始运营时间和对外开票时间相同,而且均已有两个月为零申报。
企业申报数据显示,R公司和S公司经营期内累计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6623份,金额共4398.11万元,这些进项发票的品目均为手机,而两家企业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共计1358份,涉及金额1.1亿多元,品目却均为“现代服务——信息服务”。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经营信息和涉税数据后认为,从企业经营范围看,R公司和S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支出主要应为人力成本、服务设备成本等,但两家公司的进项信息显示,其主要成本构成和进项项目却是手机。此外,企业对外开具的大量发票的品目又与其进项不符,全部为信息服务。
检查人员认为,两家企业的业务流和经营数据明显不符合行业正常经营逻辑,具有虚开发票违法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客户资料谬误百出
检查组决定对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企业运营情况、调取核查企业账簿资料,寻找线索证据。
但检查人员按照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地址,来到企业经营地时,却发现该处地址并没有R公司和S公司。于是,检查人员拨打了两家企业负责人杨某和周某的联系电话。电话虽然接通了,但杨某、周某均声称正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配合核查。两人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所有涉税业务和账目处理工作,平时均由代账会计赵某处理,可找赵某了解情况。
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赵某。赵某表示,他代理很多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和账目处理工作。平时他按照杨某与周某的吩咐办理两家公司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并根据他们提供的资料记账。赵某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两家企业的《业务说明》和企业账簿、进货销货单等相关资料。
企业《业务说明》显示,两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商业推广。主要方式是依靠业务员在全国各地推广第三方支付业务和销售配套的支付设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业务员自行垫资购进手机,作为促销赠品赠送给相关商户、企业等客户使用。赠送手机的条件是:客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协议》,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两家企业推广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和设备收款,并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手续费。
《业务说明》中称,R公司和S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奖励的市场拓展金和支付平台的交易手续费返点。在经营过程中,由公司向业务员实报实销手机费用,并支付基础工资和业务提成。
两家公司的《业务说明》看似讲清楚了其运营业务,以及企业进项中为何涉及手机产品,但企业真实经营状况果真如此吗?
心中存疑的检查人员随后查看了代账会计提供的企业账簿资料,发现其中的相关数据与企业申报信息均相符,没有发现有价值线索。
在仔细查看企业其他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一份名为《商户信息表》的统计表格有些古怪。从内容看,这份表格记载了两家企业拓展业务的客户信息。但仔细核对后,检查人员却发现,表格中的人员身份信息等有多处谬误,内容并不匹配。例如,表格中签订合作协议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是名女士,但其后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却为男士信息。此外,表格中两家企业相关业务员身份信息也存在性别与身份证号不符情况。
客户信息统计表是企业重要经营资料和运营资源,但两家涉案企业的客户资料却多处谬误,错误百出,这一情况表明涉案企业的经营业务“有水分”,存在作假嫌疑。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再次拨打周某、杨某电话,但发现两人电话已无法接通。
种种迹象显示,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已走逃。
“支付推广”露真容
检查组再次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讨,结合已有线索,决定从企业发票流向入手,核查涉案企业推广业务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进项手机业务实施核查。从进项发票信息看,企业购进的手机均来自于网络大型电商平台。核查人员随即对相关电商平台进行了外调,通过核实支付数据等信息,发现向电商平台付款购买手机的用户,并不是两家涉案企业,而是位于湖北咸宁的几家手机销售企业。
检查组循迹追踪,找到了咸宁几家手机销售企业的负责人。检查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向几名企业负责人表示S公司和R公司具有虚开发票重大嫌疑,希望他们配合调查。几名人员相继说出了实情:之前与周某在生意上有过往来。周某称企业经营成本太高,需要一些发票“冲账”,于是几家手机销售商就在电商平台进货开票时,将买方信息填写为R公司和S公司,并收取了周某支付的手续费。
调查结果表明,两家涉案企业所谓的购入手机用于促销活动的业务,纯属虚构,企业取得的名目为手机进项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为完善证据链条,把案件查深查实,检查组决定进一步对受票企业实施核查。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人员根据R公司和S公司开票信息,对下游位于广东、广西、福建三省的51家受票企业实施外调,核实相关业务是否真实,锁定虚开证据。另一路人员,对R公司和S公司两家企业对公账户,以及企业人员杨某、周某等人的资金账户进行调查,寻找企业资金作假证据。
外调小组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支持下,对下游51户受票企业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受票企业才是真正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推广的企业。调查过程中,受调企业既拿不出合同等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也无法说清R公司和S公司如何为企业提供服务。最终,受票企业人员均向检查人员说出了实情:为增加企业成本,少缴税款,产生了找发票虚增成本的“歪心思”,于是通过向R公司和S公司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了进项发票。
与此同时,另一路检查人员调取了R公司、S公司对公账户,以及杨某、周某等涉案人员个人银行账户相关的20多万条流水数据,采用关联人员、关联时间、关联金额的“三关联”式核查法进行筛查分析。他们发现,S公司负责人周某账户资金流水异常,并且大额汇款频繁。
在对周某个人账户往来的大量资金数据进行“穿透”、对一条条资金往来线路进行追踪后,检查人员发现了大量资金回流轨迹:两家涉案企业对公账户收到下游企业汇入的资金后,均会迅速转入周某个人账户,在扣除票面金额一定比例资金后,这些款项便会转入大量个人账户中,经过兜兜转转最终均转回受票方企业账户。经检查组核实,接受周某账户转账、中转资金的这些个人账户的持有人,均为下游受票企业人员及其亲属。
至此,一条跨越四省、涉及数十家企业的虚开链条浮出水面。
案件检查组通过各项缜密调查最终确认,R公司、S公司以推广支付业务为幌子,虚构购买手机业务虚增进项,同时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检查期内共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8份,涉及金额1.1亿多元。
涉案企业违法事实查清后,由于案件涉及虚开金额巨大,且涉案企业已走逃,涉案违法嫌疑人周某、杨某已失联,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虚开确认函,以便于当地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核查,防止税款流失。
■税案评析
加强风险预警 防范虚开违法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沈铁军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虚构购销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利用两家“空壳”公司,通过虚构推广服务和促销业务、伪造资金流等方式,向下游企业大肆虚开发票。
本案涉案企业违法手段和查办过程,为税务机关加强网络信息服务类企业税收管理、防范类似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启示。
一是设置新办企业辅导期,及时发现“空壳”企业。从近年税务机关查处的虚开违法案件来看,其中有不少是违法人员利用虚假资质设立“空壳”企业,通过虚构经营业务对外虚开发票。为此,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可尝试对新设企业设置一定期限的税务监管辅导期。在辅导期内,税务人员在了解企业经营业务的同时,向企业人员加强税法政策宣讲,并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帮企业建章立制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在辅导期内,如发现企业在场所、人员、运营方式、购销业务等方面存在异常,及时采取征管措施,通过加强前置管理防范虚开违法。
二是强化行业风险预警,遏制违法行为。为防范遏制虚开违法活动发生,税务机关应不断总结案件查办经验,充实行业风险特征案例库。在此基础上,结合征管需要搭建行业虚开风险预警模型,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并定期结合行业企业涉税信息开展风险预警分析。如发现企业“六员”分别在多个企业交叉任职、企业购销比失衡、短期内发票用量与开具金额激增、进销发票品名不匹配、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等情况,迅速对相关企业实施评估、税收核查等措施,如发现涉嫌虚开违法,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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