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11月2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张琳岚 刘湘) 随着“数字人”技术的深入发展,24小时直播、全年无休,还能和观众互动的AI主播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追捧。然而,如果用户购买使用后却被平台判定违规,可以要求退货吗?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因使用AI数字人直播不当被禁播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3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数字人克隆系统”合同,约定A公司以2.8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购买一套数字人克隆系统用于直播,该系统将使用A公司的商标名称,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约定,B公司仅提供数字人克隆系统和技术维护升级等,该数字人克隆系统不是直播产品或直播技术,如A公司后期在各大平台直播的过程中出现封号或违规的情况,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及损失与B公司无关。
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2.8万元货款,B公司将该系统安装到A公司的计算机上。然而,A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仅使用该系统进行数字人直播的,极易被平台判定为录播、低频互动等违规行为从而导致禁播,且该系统存在使用不流畅、效果不佳等情况。
双方后续就安装、调试和测试涉案软件等事项多次沟通,但A公司认为B公司多次远程操纵后该系统仍然无法正常使用,且该系统并未依照合同要求使用A公司商标,也未提供不联网的使用方法,A公司遂诉至南山法院,请求判令与B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向B公司采购的数字人克隆系统,实际为使用声音驱动人物口型技术软件配合事先录制的真人视频,供平台直播或者配合直播使用。B公司已向A公司交付该数字人克隆系统软件,并通过远程操控帮助A公司进行安装、测试。A公司后续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使用该系统进行数字人直播时会被平台判定违规,且系统本身存在任务推送不稳定、互动功能较差等问题,因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但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B公司提供的是技术系统而非直播产品,A公司在直播过程中出现封号和违规情况等,B公司均不负责。系统一旦完成交付,A公司不能以未实际使用或使用后效果不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退款。因此,A公司在后期直播过程中出现的封号和违规情况,与B公司无关。
此外,关于A公司提出的定制系统未使用其商标及B公司未提供不联网(单机版)使用方法的问题,B公司此前已回复A公司商标可以自行更换,并已发送不联网(单机版)的使用方法,且这些问题均可通过售后服务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该两项理由均不能成为A公司获得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正当理由。今年10月9日,南山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用户在享受科技创新带来的便利时,要时刻保持警醒和理性。公司及个人使用深度合成的AI数字人技术配合或辅助直播时,应当符合直播平台相关监管规则,并在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与自然人名义或形象进行明显区分,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区分AI数字人标识,不得使用数字人主播从事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以确保新兴技术合法合规使用,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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