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就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本案诉讼背景
凯安瑞医药于2023年6月12日向中央药业提起诉讼,2023年8月8日基于凯安瑞医药的违约及提起诉讼的行为,中央药业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津02民初298号一审判决书,后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民终2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10日、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30日和2024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2)、《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68)、《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80)及《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发回重审判决结果
近日,中央药业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就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作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于2023年7月26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11,106,949.67元;
3、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奖励费1,224,000元;
4、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5、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预付保证金619,359.74元;
6、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5,000,000元;
7、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未提货的损失1,130,000元;
8、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未终审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针对本案判决存在的有失合理或与事实不符之处,本公司将督促中央药业积极配合律师做好上诉相关工作,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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