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持续关注各类问题线索,加大对客运站、景点及周边路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客运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案例回顾】
2023年9月6日,市交通执法支队与交警等部门在青秀区民族大道联合整治非法营运车辆,加强管理交通运输秩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天在民族大道延长线110号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桂K牌小型普通客车正在上客。
经检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驾驶员钟某驾驶该车从南宁市前往玉林市,车上载客7人,钟某已向每人收取70元运费。其中,有2人是在途经民族大道延长线110号时被临时招揽上车的,不属于包车合同约定的乘客。
根据调查情况,该车涉嫌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以“631”说理式执法对驾驶员钟某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其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属于违规经营行为,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必须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对乘客普及法律知识,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劝导乘客要到车站购票乘车,保护好人身财产安全。
【案情分析】
南宁交通运输执法师资工作室成员林翠华介绍,对于道路客运经营的定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该条款中还指出:“(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桂K牌小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驾驶员钟某就应严格按照包车客运从事经营服务,其在路边招揽散客的行为属于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钟某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
包车客运性质不同于班车客运,运输的旅客需要签订包车合同以保障合法权益,中途上车的旅客不在包车合同保障范围内。同时,非法客运经营损害了班车客运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执法人员再次提醒所有道路旅客经营者,要牢记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市交通执法支队将持续查处客车违规经营行为,重点巡查民族大道110号、南湖公园、人民公园、青秀山等旅客集散地,同时对被查处的外地车辆,抄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加强源头管理,为人民群众创造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
(王志鹏 黄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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