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黔西南金复〔2024〕45号
贵州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贵州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贞农商银呈〔2024〕54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你行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手续完成情况及时向黔西南金融监管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本批复自动失效,由黔西南金融监管分局注销行政许可。
特此批复。
黔西南金融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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