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广元金监复〔2024〕2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清水乡营业所终止营业的请示》(广邮银请〔2024〕27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等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清水乡营业所终止营业。
二、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你分行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你分行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元监管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元监管分局。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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