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沈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沈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2024年11月20日 07:25 辽沈晚报

示例一

示例二

示例三

示例四

示例五 示例五

为了加强沈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修订了《沈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沈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准入条件。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根据零售点存量、人均持证率、卷烟销量、人口密度等指标,综合确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总量指导数与零售点存量差值为正数的,代表有可办证额度,差值为零或负数的,代表无可办证额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类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混改企业和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类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类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4.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的。

(四)特殊区域类

1.市场单元内无可办证额度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距离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范围以内的;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市场单元有可办证额度的,零售点具体布局标准为:

(一)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二)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其他类的,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200米;

(三)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可设置1个零售点,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该身份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残疾人证》,需要依法被评定为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且由本人独立自主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可办证额度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凭道路规划或城市建设公告、拆迁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提出申请变更到原行政区内其它地址经营,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内,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继续经营,在原址重新申请的,不受间距限制;

(三)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主营业务为酒水、饮料、预包装食品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有直接关系的,且已形成以开架自选为主要销售形式的便利店、超市、烟酒专业店,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四)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符合沈阳市雪茄烟发展规划要求的,与最邻近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的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如变更经营范围,需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80%;

(五)经营场所在现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前,已连续持证经营3年以上,原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以内,现经营者在该经营地址提出新办申请的,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六)经营主体连续经营1年以上,且经营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主动办理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本市场单元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七)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点搬迁至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主动办理歇业后6个月以内重新提出申请的,与最邻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布局标准中涉及的名词、术语等定义如下:

(一)“市场单元”是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等实际情况,将城市区域的街道,农村区域的乡、镇等划分为相对独立的零售点最小统计区域;

(二)“总量指导数”是指市场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上限;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封闭且不可移动,不包括违法建筑、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售货车、集装箱屋、活动板房、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摊床)、危房、待拆迁建筑等。房屋权属证明登记用途或实际用途为住宅、公寓楼、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阁楼不可作为经营场所,住宅楼一楼临街场所且实际为经营用途的,公寓楼、写字楼一楼内部公共区域和临街商铺除外;

(四)“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未完全隔离;

(五)“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和矫治的机构;

(六)“幼儿园”是指取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或类似提供幼儿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属于;

(七)“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是指经营场所已具备商品展卖的条件,并不特指已实现商品展卖。即经营场所已具备货架、柜台等烟草制品展示、陈列等设备设施,经营场所有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关键词相符的固定门头招牌等。

第十条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标准执行,且行人选择路线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具体测量标准按照实地勘验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各市场单元的期初零售点存量、总量指导数、可办证额度定期动态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政务外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行政许可、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作为认定依据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2023年9月1日发布的《沈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沈烟法〔2023〕1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实地勘验的标准

一、测量点是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指申请点与参照点店门的中心点。

测量点选择: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扇门的,以两者最近店门中心点为测量点;应选择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同时要注意避开障碍物。

示例一

间隔距离测量: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对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无障碍的行人依法可步行通过的最短距离。

二、间距测量标准

(一)道路区域

1.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平直道路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示例二

2.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交叉路口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示例三

示例四

3.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曲线道路同侧,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如下图:

示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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