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2024年,苏州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行风建设“深化拓展”年工作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不断巩固“铁拳”行动成果,重点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营存在安全风险食品、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
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巨星影演文化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张家港市巨星影演文化有限公司门口存在违规收取停车费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前共有28个停车位,其中非机动车道一侧的9个停车位属于道路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公共免费停车位,但是当事人聘请收费员对上述停车位进行收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2024年7月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对其门前所有停车位停止收费,并将其有权收费的停车位向公众免费开放。
案例二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天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苏州天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好衣库”平台销售的商品链接标题中含有“波某登”“波*登”等内容,商品详情页图片中含有“波*登同款”“波*登专柜同款”等内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实际均为自有品牌服装,服装上并无“波司登”商标图样,但服装版型、款式均与波司登对应款式羽绒服高度近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2024年3月29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涉案服装、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删除相关商品信息。
案例三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美佳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苏美佳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28种产品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产品抗弯强度项目不符合GB/T24137-2009《木饰装饰板》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4月3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产品、罚款3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诺凡守诚(苏州)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系列案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诺凡守诚(苏州)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依靠金融机构政策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宣称其为司法部门、银监会等官方授权的金融调解中心;承诺个人债务还清后,征信自动修复,本人及亲友免受困扰;声称服务费由司法局、法院等官方机构授权定价,服务合同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等。经核实,上述内容均不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市顺风净化塑泡厂使用“大容小标”的蒸汽发生器和未经检验的锅炉案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吴江市顺风净化塑泡厂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蒸汽发生器铭牌和质量证明书显示额定工作压力为0.09MPa,正常水位水容量为29L,实际使用中压力表显示压力为0.459MPa。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4蒸吨锅炉未经检验,却装有检验合格的2蒸吨锅炉铭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8月26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明知他人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违法案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陆某开展调查。经查,徐某(已被判处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牟利从网上购买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燃脂瘦”减肥胶囊并对外销售,期间当事人陆某在明知上述减肥胶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仍继续为徐某提供经营场所,并帮忙分装减肥胶囊及收寄快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6月28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城区澄阳润食汇餐饮店销售织纹螺和超过保质期的麻辣皮皮虾案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相城区澄阳润食汇餐饮店涉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织纹螺。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采购冷冻预包装食品“麻辣海瓜子”,分装后通过线上、线下称重销售,无其他加工制作程序。线上销售品名为“捞汁海瓜子”,线下以“花螺”等品名销售。经抽检,上述产品为原卫生部2012年13号公告禁止采购、加工和销售的织纹螺。另查明,现场待售的“麻辣皮皮虾”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6月28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涉事违法产品,罚没14280.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忠阳鑫满荣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对苏州忠阳鑫满荣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员工笔记中有“我们是苏州各大银行合作的金融机构”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以上述话术推销贷款业务,并在促成贷款协议后向客户收取中介费,当事人实际与上述机构并无合作协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4年4月11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你主良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婚介实施消费欺诈案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苏州你主良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让客户至其经营场所与经过包装的女性相亲,在客户索要相亲女性联系方式时,当事人以多种名义要求其缴纳会员费、婚姻保障费、旅游费。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处刑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2024年7月25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之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浒关分区佳味轩家常餐馆违规经营食品案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高新区浒关分区佳味轩家常餐馆使用鲜活河豚制售菜品。经查,当事人购进鲜活河豚后自行制售“特色养生河豚”。另查明,当事人购进鲜活河豚时,未留存供应商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6月20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警告、罚没349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金港镇霍冬建材经营部商标侵权案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霍冬建材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海螺牌水泥495袋、印有“海螺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包装袋642个。经查,海螺牌商标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上述水泥是当事人购买散装水泥自行灌装后用于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9月3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侵权水泥以及包装袋、罚没130402.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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