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江苏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南报网讯(记者 余梦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欠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的部署,确保广大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近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总工会正式向全省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示函明确要求,全省各用人单位必须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确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克扣或无故拖欠。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劳动报酬的支付不得顺延,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完成。
在劳动报酬的相关劳动规则方面,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对于新就业形态领域,即使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平台企业也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提示函还指出,用人单位必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向构成劳动关系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应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提示函特别强调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也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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