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年11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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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68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

  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李家华、曹晔、刘智、范婧婧、郝满义、李琪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827430.15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49元;驳回李家华、曹晔、刘智、范婧婧、郝满义、李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李红、刘新春、李强、王恒吉、魏霞、刘起峰、梁晓雷、李保健、李秀杰、刘春阁支付投资损失共计1006667.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99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神雾节能支付投资者损失共计1006667.35元的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李红、刘新春、李强、王恒吉、魏霞、刘起峰、梁晓雷、李保健、李秀杰、刘春阁的其他诉讼请求。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判决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雾节能”)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本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4076号、(2022)苏01民初2786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南京中院对李家华、曹晔等16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2024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4076号

  针对原告李家华、曹晔等6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家华、曹晔、刘智、范婧婧、郝满义、李琪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827430.15 元(具体金额见附表一);

  2.驳回李家华、曹晔、刘智、范婧婧、郝满义、李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3元,由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49元,由原告负担8934元(具体金额见附表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786号

  针对李红、刘新春等10人诉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红、刘新春、李强、王恒吉、魏霞、刘起峰、梁晓雷、李保健、李秀杰、刘春阁支付投资损失共计1006667.35元(具体金额见附表三);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的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李红、刘新春、李强、王恒吉、魏霞、刘起峰、梁晓雷、李保健、李秀杰、刘春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4元,由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99元,由原告负担11665元(具体金额见附表四)。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7404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若公司后续收到诉讼案件信息,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系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4076号

  2、《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786号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附表一:原告获赔数额明细表

  ■

  附表二:原告诉讼费负担明细表

  ■

  附表三:原告应获赔偿金额明细表

  ■

  附表四:原告诉讼费负担明细表

  ■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67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汉璟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7600万股已全部被质押和冻结,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雾节能”)近日获悉,公司股东武汉璟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璟晖”)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冻结基本情况

  ■

  原告上海鲲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璟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鲲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璟晖名下82,889,949.6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目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已冻结武汉璟晖持有的神雾节能7,600万股股份,相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

  武汉璟晖持有神雾节能7,600万股股份已于2024年1月22日质押给武汉天泰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权质押补充协议的公告》。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其他相关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冻结证明文件。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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