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深圳市中电绿源纯电动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绿源”)与东风特专(深圳)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特专”)、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十堰”)、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湖北雷雨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电绿源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东风特专、东风十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电绿源支付地方补贴款5,468.85万元,驳回原告中电绿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东风特专、东风十堰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中电绿源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中电绿源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等。
就东风特专、东风十堰提起的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近日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03民终22551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242.5元由上诉人东风特专、东风十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4)粤03民终225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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