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取暖费缴纳日期有何规定?
【问政回复】 相关部门答复如下:
根据《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本市居民生活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居民热用户应当在当年采暖季前全额缴纳热费。正式供暖后,供热单位将对未交费用户陆续关闭阀门。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串联供热方式)。
如有问题,可打电话282568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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