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5.9亿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就与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判决情况详见本行于2024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49)。
二、诉讼进展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案号(2024)湘民终284号。
上诉人请求:1、请求撤销(2024)湘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偿还质押物监管费4,436,000元,之后也无需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000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2、一审关于质押物保管费的受理费,以及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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