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郑安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汪方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甘为民,聂运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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