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8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27日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焦现实。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2732690

  邮箱:yatongzqb@yatonggroup.com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9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莱州新亚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通”)。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新亚通在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企业银行”)的本金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已实际为新亚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7,95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新亚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11月11日公司与企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为新亚通在企业银行的本金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供应链金融等,公司及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17亿元的担保(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2亿元,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编号为2024-021号、2024-026号和2024-036号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莱州新亚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65759668G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卜范智

  注册资本:1,800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经济开发区玉海街689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模具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汽车轮毂制造;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新亚通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新亚通总资产为668,254,057.41元,总负债为457,409,197.32元,净资产为210,844,860.09元,2023年1-12月的营业收入为798,257,680.98元,净利润为46,783,571.22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新亚通总资产为742,899,129.61元,总负债为533,306,695.35元,净资产为209,592,434.26元,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434,332,747.70元,净利润为38,137,092.58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保证人: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莱州新亚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额度: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期间: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担保范围: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偿还和支付的本金(包括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借款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以及保证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合并范围内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同时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79,645.27万元(全部为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68%,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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