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厦4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兴旺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冀相安先生、独立董事施东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2人,职工监事徐祖豪先生、庞晓玲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副总经理陈慧先生出席会议;总会计师常荣华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部分风电场产品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尚斯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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