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时间或地点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吗

开标时间或地点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吗
2024年11月11日 22:02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有问有答】

开标时间或地点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吗

■ 本报记者 彭勇琪

问题

近日,本报编辑部接到一读者咨询: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间或开标地点的变更是否属于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变更澄清,或者延期至少15天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对类似问题有无规定?

回答

“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间或开标地点的变更不属于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无需遵循15天的时间限制。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对此类问题未规定具体情形,实践中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还要充分考虑投标人的感受。”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韩骏告诉记者。

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四级主任科员陶苹对此持相同观点。他从实质性变更的角度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一般来说,修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会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涉及这些范围内容的变更可以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这类实质性变更可能会影响到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间或开标地点的变更,一般不属于上述实质性变更的范畴,属于程序上的变更。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提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那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也就是说,对招标(采购)文件的修改需不需要延期开评标,取决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条内容也作出了解释,一般来说,修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情况会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而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则不会影响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就开标地点变更是否需要延期这一点而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陶苹告诉记者,例如线上电子标,即便变更了开标地点,由于投标人都是在平台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所以对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影响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可无需延期。但若是线下纸质标,供应商就需要重新计算发出递交文件的时间,这可能会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此时就需要延期。

对于开标时间变更延期,江西省九江市长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松说:“如果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没有做修改,仅仅只是开标时间变更延期,一般会发布变更延期公告。不过,延期公告的发布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前提是要在开标截止日期前,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够关注得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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