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2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杨俊(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副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违规收费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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