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通讯员 牟冰瑶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欺诈带来了可乘之机。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一起虚假交易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
2020年5月,殷某在某二手车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出售摩托车的信息,并留下了个人微信号和昵称。朱某看到该信息后,遂留言联系殷某,二人在平台上交流后就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殷某伪造自己的车主身份与朱某继续商谈出售摩托车事宜,二人商定朱某以11000元购买该车。
交易过程中,殷某分别以提档发货前需要先交定金、发货需要支付摩托车尾款和运费等理由先后让朱某共支付9200元。随后,殷某谎称摩托车已经发货,并向朱某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要求其支付剩余2000元尾款。朱某坚持等收到车后再付尾款,殷某遂不再回复其信息。朱某连续几天联系不到殷某时才知道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出售摩托车信息,通过虚假交易骗取他人财物9200元,已构成诈骗罪。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殷某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在进行线上购物尤其是大额商品交易时,务必要审慎选择交易平台,对卖家资质进行全面考察,警惕异常低价,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付款截图等交易凭证资料,一旦出现问题可作为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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