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实务探讨】
“超标准”采购能自行废标吗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日前,某市A单位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准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发现项目预算价格超过了资产配置标准上限(财政部门批复的资金符合规定,采购人擅自提高预算价格),成交价格超标,A单位打算以采购文件中预算价格超标而自行废标,重新采购。财政部门对A单位是否要以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为由处罚采购人也表示困惑。该项目引起广泛讨论,专家们也就其中的不同环节谈了各自的看法。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属于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业内专家一致认为,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属于违规行为。
业内专家李杭告诉记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因此,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是条例所称的浪费行为。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根据条例要求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还有专家认为,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向记者列举了关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法律条款,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因此,超过资产配置标准上限采购属于违规行为。
自行废标 重新采购可行吗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A单位的废标理由不成立,应由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从法定废标情形看,自行废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4种情形,该行为尽管违法、违规,但不属于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情形。”杭正亚对记者说。要追究A单位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能一废了之。预算价格超过了资产配置标准上限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属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A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如果自行废标重新采购,明显是想规避法律责任。
同时,杭正亚表示,A单位废标很可能引起中标供应商质疑、投诉,引起新的争议。他建议将项目情形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作出监督检查决定,确认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四级主任科员陶苹表示,A单位采购办公用品,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行为违反了规定,财政部门还应对该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无辜”供应商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对于“无辜”供应商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李杭表示,因采购人自身疏忽造成中标价超过预算标准,采购人只能废标,但需承担相关后果。一是赔偿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罚。二是承担违反财政预算标准可能受到的处罚。
关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如何处罚采购人,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三级主任科员韩桂树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杭正亚认为,也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A公司以“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来处罚,与拒签合同是同样的处罚。
对于该问题,读者可能还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财政部门就此处罚,是不是就无形中鼓励采购人隐瞒情况继续将错就错,以后就不再主动纠错了,因为纠错就更容易被发现问题。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佟克胜表示,依法行政更重要,况且若采购人将错就错,不仅违反规定,而且也会面临审计风险。
此外,关于上述问题,业内专家都表示,在采购文件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采购,防止类似问题出现。
法规链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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