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某自动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既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制度,也未在实际管理中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9月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张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三、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4年9月23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其中包括“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仍有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该项职责未落实而面临处罚。
什么是“双重预防机制”?
双重预防机制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辨识”,辨识出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和能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导致什么事故。
二是“评价分级”,利用风险评价准则,对各风险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分级。
三是“管控”,把风险管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在“评价分级”的过程中,也包含了隐患排查的过程,即对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进行全面排查:包括措施是否齐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果风险现有管控措施有缺失或缺陷,即存在了隐患,可能会构成较大或重大风险,进而影响风险分级结果。而在“风险管控”的过程中,包含对发现隐患的治理,以及对风险点现有管控措施的全面、持续的审视,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保证风险随时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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