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王宏
2024年10月24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0件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一、《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第四条中的“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办理,并与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修改为“并依法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结合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
(三)第六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款中的“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其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七条第三款中的“20日”修改为“5日”。
三、《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一)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第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中的“100立方米”修改为“300立方米”。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新增用水和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三款修改为:“逾期未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用水记录和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第八条修改为:“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超过计划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施累进加价收费。”
四、《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和管理机构”。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或者管理机构”。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五、《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中的“12月”修改为“11月”。
六、《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搭建房屋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删除第三十七条。
七、《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处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商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巡查、报告、举报、处置等工作联动机制,研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知会机场管理机构;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将净空分区边界及各分区管控要求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升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风筝、孔明灯、烟花等违法行为;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工程使用的施工塔吊、吊车等机械设备的高度管控和净空超高处置,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和保持其正常状态;
(五)气象部门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升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体育部门负责空中体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处置;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置无线电基站频率监测和航空无线电频率干扰事件。
交通、应急、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安全意识。
鼓励公众对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第十三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以及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其正常状态。”
(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机场跑道两端向外延伸45公里、跑道中线及延长线两侧各750米区域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妨碍或者混淆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应当熄灭、遮蔽或者改装。”
(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在机场管制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确需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并制定管控措施,不得影响机场飞行安全;飞行活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置,服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指令。”
(九)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的各类升空物体,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经依法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规程。升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发生非正常情况或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机场邻近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的工作联动机制应当包含空飘物管控内容,并划定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范围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的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场地。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的管控,避免产生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十一)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经批复的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是指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经批复的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跑道端外500米以内的区域;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三)机场管理机构,是指贵州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四)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五)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六)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贵州分局。
(七)机场管制空域,是指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上方的空域,以及障碍物限制面区域以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内且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是指以经批复的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为基础,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划设锥形面、内水平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及复飞面等形成的区域,其范围大约为经批复的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两侧各6公里、两端各外延15公里所形成的区域。
(八)机场邻近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两侧各4公里、跑道北端向外延伸7公里、跑道南端向外延伸10公里所形成的区域,具体包括下列区域:
1.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小碧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阳明花鸟市场、医药物流园、双龙生态公园,以及大地村、小碧村、罗吏村、马寨村、秦棋村、猫洞村、黄泥甫村、黄泥哨村、下坝村、甘庄村、云盘村、水坝村、柏杨村等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龙洞堡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大坡东、见龙路、龙水路、水塔坡等居民委员会管理范围;
2.南明区:云关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工业园和云关村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永乐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干井村、水塘村等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
3.乌当区:高新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阿栗村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
4.花溪区:孟关乡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石龙村、谷立村等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
(九)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者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以及机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但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探空气球等除外。”
八、《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一)第六条第三款中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修改为“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二)第二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八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三项规定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交,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三份。”
(三)第三十七条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修改为:“实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实施政府规章的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
在第三款的最后增加“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政府规章施行后每隔5年,实施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清理”修改为“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以及有关上位法规定,及时对其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
九、《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四条中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十、《贵阳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
(一)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
(二)删除第四条第五项。
十一、以上10件政府规章文本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条款表述作文字技术处理,相关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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