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 苏秋蕙|DEPA视角下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

张凯 苏秋蕙|DEPA视角下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
2024年11月04日 08:00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构建既能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又能够保障数据安全的治理体系,已成为各国政府、企业的共同挑战。中国加入DEPA协定,是建立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契机。通过检视DEPA协定规则,分析其框架性规定的规范和价值导向,能为我国数字企业数据出境的治理提供国际视角和借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面向DEPA协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内涵及适用标准。这不仅是数据出境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数据跨境流动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的关键所在。然而,我国在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方面仍存在不足和挑战,需进一步提高数据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水平、准确把握数据流动和安全发展的平衡点及完善数据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机制。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成为企业运营和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数字企业数据的跨境流动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重大问题。此外,我国对企业风险管理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企业以国际标准为标杆,以确保企业运营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因此,构建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体系,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国际层面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制定和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其中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作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合作框架,为数字企业的数据出境提供了重要规则依据,模块化的形式提高了其适用的灵活性。然而,我国在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与DEPA等国际先进规则相比,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的交互操作性、数据认证机制、规则灵活度以及监管合作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这不仅制约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数据的跨境流动不仅涉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关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核心利益。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数据出境治理体系,对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DEPA作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借鉴了CPTPP条款规则并进行了相当细化,构造上既有相似之处又具有自身特色,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提供了新的规制思路。DEPA旨在促进数字经济的开放、合作与创新,通过建立一套统一、高效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推动数字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因此,借鉴DEPA治理进路,从制度规定的规则本身展开分析,对于完善我国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体系,提升我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其基本内容体现为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具体反映为DEPA中第4模块“数据问题”(Data Issues)的4.3“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和4.4“计算设置的位置”条款。DEPA协定通过第4.3条和第4.4条对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设施位置进行了细致且灵活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协定对于数据自由流动的积极倡导,同时也为缔约方在特定情况下采取限制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第4.3条明确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承诺水平,并允许各缔约方根据各自情况设定监管要求。这一规定体现了DEPA协定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尊重各缔约方的监管主权。具体而言,第4.3条第1款承认每一缔约方对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设有各自的监管要求,这反映了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第2款则进一步要求各缔约方应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这体现了协定对数据自由流动的支持。然而,第4.3条第3款也为各缔约方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或维持与第2款不一致的措施提供了空间。这种例外规定确保了各缔约方在维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核心利益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同时,这些措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二是不对信息传输施加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的限制。与第4.3条类似,第4.4条也体现了数据自由流动与监管需求的平衡。该条规定了计算设施位置方面的承诺水平,并禁止各缔约方将数据本地化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而言,第4.4条第1款承认每一缔约方对于计算设施的使用可设有各自的监管要求,这反映了不同缔约国在计算设施监管上的差异。第2款则明确要求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企业在其领土内使用或设置计算设施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这有助于防止数据本地化成为贸易壁垒。同样,第4.4条第3款也为各缔约方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或维持与第2款不一致的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这些措施同样需要满足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不对计算设施的使用或位置施加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的限制等条件。

总之,DEPA协定在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设施位置方面的规定,为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结合这一协定,数字企业在实施数据出境治理时,可以借鉴其“原则+例外”的构造模式,既确保数据的自由流动,又兼顾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通过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DEPA协定在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设施位置方面构建了一个既灵活又严格的规制框架。这既体现了协定对数据自由流动的积极态度,也考虑到了各缔约方在特定情况下的监管需求。这种平衡性的规定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DEPA协定与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的结合,有助于企业在确保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通过借鉴DEPA协定的平衡性思路,企业可以不断完善自身的数据出境治理体系,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DEPA协定作为一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致力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通过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电子商务便利化,协定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数字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价值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升。数字企业可以利用协定带来的便利条件,拓展国际市场,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DEPA协定对于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的意义深远且广泛。

首先,提升了数据出境的安全性。DEPA协定对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设施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企业需要在遵守协定要求的同时,结合自身的业务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策略和措施。这有助于提升数据出境的安全性,降低企业因违规操作而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同时,协定还强调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重要性,要求企业在数据出境过程中加强数据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维护用户权益和企业的声誉。

其次,推动了全球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DEPA协定作为一份具有前瞻性和引领性的数字经济区域协定,为全球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协定所倡导的原则和规则,有助于推动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数字治理面临的挑战。数字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和有效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遵守DEPA协定的要求,数字企业不仅能够提升数据出境的安全性,还能够展示其良好的企业治理和社会责任形象。这有助于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客户。同时,通过与其他签署国的合作与交流,企业可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进一步拓展其国际业务版图。因此,数字企业应积极关注和遵守DE⁃PA协定的要求,加强数据治理和风险管理,以更好地应对全球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经贸协定中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定,在设定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时,往往受限于其适用情形的有限性和对缔约方国家规制权保障的不足。尽管DEPA与RCEP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中均纳入了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但二者在文本表述上却呈现出一定的差异。DEPA对于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的规定,由三大核心要件构成:首先是目标正当性的要求,其次是措施实施时不得超出实现该目标所需的必要限度,最后则是该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相较之下,RCEP在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的规定中,也包含了类似的三大要件,但有两点显著的不同之处。第一,RCEP采用了“必要的”这一表述,这暗示着在采取相关措施时需要进行必要性测试;第二,RCEP增加了“其认为”这一表述,赋予了缔约方自行判断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对其正当公共政策目标实现必要性的权利。通过设置允许更多例外情形的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为缔约方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即便当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性措施不符合一般例外或基本安全例外的援引条件时,缔约方仍可以尝试引用正当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来为其争议措施寻求合法性。因此,明确“公共政策目标”的适用标准,为解决与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规则适用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

在DEPA协定中,“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这一表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术语,它承载着深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内涵。“公共政策目标”在DEPA协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更是确保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理解和应用这一概念时,需要深入把握其内涵和属性,以确保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公共政策目标”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在追求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涵盖了从国家重大利益到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广泛内容。公共政策不仅反映了国家的基本政策导向和发展目标,更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因此,在数字经济领域,公共政策目标的设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以美国为例,在其自由贸易协定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列举了包括维护公共道德、保障国家安全以及保护个人数据等在内的公共政策目标。这些目标的设定,既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深刻认识,也展示了其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审慎和负责任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政策目标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等概念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但它们所蕴含的内涵和属性却各有侧重。公共道德更多关注于社会成员之间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标准,而公共秩序则侧重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相比之下,公共政策目标则更为宽泛和全面,它涵盖了国家发展的多个方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这些目标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数字经济领域,公共政策目标的设定和实施对于平衡经济发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设定明确的公共政策目标,可以引导数字经济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这些目标也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重要依据,确保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会损害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DEPA协定作为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的国际协定,为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框架。然而,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各国政府也面临着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经济发展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DEPA协定中设立了“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共政策目标通常涉及公平、效率、自由和安全等方面,旨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数字经济领域,这些目标可能具体表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数据安全、促进网络安全等方面。因此,当成员国认为某些数字经济活动可能威胁到这些公共利益时,它们可以依据“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采取相应措施。然而,这一例外条款的适用并非毫无限制,其适用标准需要严格界定和遵守。在DEPA协定中,成员国在运用“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时,必须遵循一系列原则,以确保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透明性,同时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必要性原则是基础。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必要的,即这些措施必须严格针对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且是维护这些目标所不可或缺的。这意味着成员国需要充分证明其措施的必要性,确保措施不是过度或滥用例外条款,从而避免对数字经济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和阻碍。这要求成员国在决策过程中进行深思熟虑,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措施的必要性和针对性。其次,合理性原则至关重要。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所追求的公共政策目标相符合,既不能偏离目标,也不能过度限制数字经济的正常发展。这要求成员国在维护公共利益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确保措施既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又不会对数字经济造成过度的负面影响。这需要成员国在制定措施时,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特性和发展趋势,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透明性原则也是不可或缺的。成员国在采取适用“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的措施时,应当保持透明性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这包括措施的目的、内容、实施方式等,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并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透明性原则有助于增强成员国之间的信任,减少贸易争端,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公开信息,成员国可以相互了解彼此的立场和意图,从而更容易达成共识和合作。最后,国际合作原则在数字经济领域尤为重要。由于数字经济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各国在适用“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时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通过多边机制、双边协议等方式,成员国可以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挑战和问题。国际合作有助于增进相互理解,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则和标准,推动数字经济的全球治理和发展。

深度对接DEPA所倡导的高水平数据治理规则,对于我国加快确立并落实数据流通与发展的政策目标具有积极意义。在数据治理领域,我国已迈出坚实步伐,不仅通过了首部专门的立法—数据安全法,还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而构建了以“一条主线”“四项制度”及“四项措施”为核心的数据治理体系框架。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在这一背景下,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与DEPA等国际标准相比,中国现行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存在一些明显不足,因此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的过程中,企业在跨境数据共享仍面临较高的成本,对跨境数据共享存在诸多疑虑仍需深入。

与RCEP和CPTPP相比,DEPA在数据跨境规则的设计上具备显著的前瞻性和全面性,其核心理念在于构建一个高效、安全且自由的数据跨境流动环境。在这一框架中,交互操作性和数据认证机制成为其两大核心要素。

首先,交互操作性关注的焦点为不同国家间数据规则与标准的协调性问题,是协调各国不同规则和标准之间的异质性的能力。在全球化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由于各国数据规则和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数据跨境流动的诸多障碍问题。DEPA通过强调交互操作性,推动各国在数据规则和标准上达成共识,进而降低数据跨境流动的成本,提高数据流动的自由度。这种设计不仅有助于缓解全球数据跨境流动体系的碎片化问题,也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相比之下,我国在交互操作性方面则尚存在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备的基础规则来协调与其他国家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差异。这导致在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规则和标准冲突频发,增加了数据跨境流动的难度和成本。这种现状不仅限制了我国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也阻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数据认证机制在DEPA中得到了充分重视和推广。作为第三方证明,数据认证能够直观地展现数据控制和处理者的保护水平,为数据接收方提供判断数据质量的可靠依据。在DEPA的框架下,数据认证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使得数据跨境流动更加高效和安全。然而,我国在数据认证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则和制度,但起步较晚且实施时间不长,导致数据认证机制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此外,我国的数据认证机构的数量较少,认证能力和水平也有待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效率和质量,也影响了我国在国际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竞争力。

在数据跨境流动的背景下,规则适用的灵活度对于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活动的影响与挑战日益凸显。当前,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例外条款的设置上相对缺失,这使得数字企业在面临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时难以灵活应对,进而对其经济利益、运营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是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规则适用灵活度不足,企业在数据出境过程中可能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高昂的成本以及不确定的法律风险。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还可能导致企业错失市场机遇,进而损害其经济利益。其次,从运营效率的角度看,数字企业数据出境需要高效、便捷的处理机制。然而,由于规则过于僵化,企业在申请数据出境时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适应和满足繁琐的要求。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效率,还可能使企业无法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导致竞争力的显著下降。此外,从国际竞争力的角度看,数字企业数据出境的灵活度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数字企业需要与不同国家的合作伙伴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然而,由于规则适用灵活度的不足,企业在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时可能难以灵活应对,进而影响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缺乏灵活性的规则还可能影响我国与DEPA等国际组织的合作进程。DEPA等组织致力于推动数据自由跨境流动,其成员国普遍注重规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如果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过于僵化,则可能难以与这些组织的规则体系相衔接,进而增加我国加入这些组织的阻力。这不仅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还可能对我国数字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构成障碍。

对于数字企业而言,数据出境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数字企业通常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处理,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数据出境规定。这包括确保数据的安全、合法出境,避免数据泄露、滥用和非法获取等风险。然而,由于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存在的差距,数字企业在数据出境方面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从监管合作的角度来看,DEPA成员国之间建立的监管合作机制确实在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高效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等方式,使得成员国能够更好地应对数据跨境流动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问题,从而实现对数据跨境流动的有效监管。首先,在信息共享方面,DEPA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合作机制确保了各国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取和分享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最新动态、政策变化以及最佳实践。这种信息共享不仅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还能提升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和做法,各国监管机构可以更加精准地把握数据跨境流动中的风险点,制定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其次,在联合执法方面,DEPA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合作机制为各国提供了共同打击数据跨境流动中违法行为的平台。通过联合执法行动,成员国可以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涉及多个国家的复杂数据跨境流动案件。这种合作不仅有助于提升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和效果,还能为各国监管机构提供宝贵的执法经验和教训,推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

然而,与DEPA等国际标准相比,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则和标准的不统一。由于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规则冲突和摩擦。这种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合作的难度和复杂性,还可能影响合作的效果和成果。二是信息共享机制的不足。目前,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的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有限。这可能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增加了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三是联合执法行动的缺乏。与DEPA成员国相比,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的联合执法行动相对较少。这可能导致在打击数据跨境流动违法行为方面缺乏足够的合作和支持,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得以逃避监管和处罚。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引擎。然而,数据的跨境流动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在这一背景下,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我国数字企业在数据出境方面面临着严格的国际规则和监管要求。DEPA作为一项旨在推动数字经济合作与发展的国际协议,对数据跨境流动和数据保护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对于我国数字企业而言,如何在遵守DEPA等国际规则的同时,确保数据的合法出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通过深入分析DEPA等国际规则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要求,结合我国数字企业的实际情况,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在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的语境下,提升数据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数字企业能否在全球市场上自由流通数据,更涉及数字企业在数据出境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升数据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水平是数字企业应对DEPA框架下数据出境治理挑战的重要策略之一,通过完善相关规则、提升技术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监管和设置例外条款等措施,可以推动数据的安全自由流动,为数字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不仅有助于数字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数据市场,还能够提升数字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首先,提升数据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水平有助于数字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数据市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通过促进数据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充分流转和自由流动,数字企业能够更广泛地获取和利用数据资源,推动业务创新和发展。其次,完善交互操作性规则和数字认证制度对于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至关重要。这些规则和制度能够确保数据在不同系统和平台之间的顺畅交互,提升数据的可用性和价值。同时,数字认证制度能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被篡改或伪造,为数字企业的数据出境提供有力保障。再次,在推动数据流动型开放的过程中,还需要关注数据安全和风险防控,建立完善的数据认证体制和加强数据出境监管。通过规范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可以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加大数据出境监管力度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置数据泄露、滥用和非法获取等风险,保护数字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后,为了平衡数据流动的安全和自由,设置较为宽泛的例外条款也是必要的。这些条款能够为数字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提供灵活的数据出境方式,同时确保数据的合法性。通过明确界定“视为当事人同意”和“视为达到与我国相当的数据保护水平”的情形,可以为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提供明确的合法指引。

在数据领域,必须找到一个关键的平衡点,那就是数据的流动性与安全性间的价值平衡。数据的流动是其价值最大化的关键,但无序的流动可能带来安全风险和危害。由于数据本身易于复制,对监管的需求也随之上升。尽管数据跨境流动的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冲突难以自行解决,但可以通过权衡和协调,以数据安全主权为基础,努力构建可信赖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以进而实现这种平衡。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已成为数字企业的核心资产,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竞争力。因此,数字企业在追求数据流动以最大化其价值的同时,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合法治理。在我国,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受到了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这些相关法律强调数据安全和流动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要求数字企业在确保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也要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同时,我国对于部分数据出境进行了安全评估的要求,数字企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将数据出境。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3条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监管是不够的,数字企业还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数据出境治理。首先,数字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出境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其次,数字企业需要加强对数据出境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此外,数字企业还需要与境外合作伙伴建立互信机制,确保数据的合法、安全流动。在加入DEPA等国际合作框架的背景下,我国数字企业还需要关注国际数据流动规则的变化和趋势,及时调整自身的数据出境治理策略。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为数字企业的数据出境治理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环境。

总体而言,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数字企业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和管理的多重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合法、有序流动,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价值的最大化。同时,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也需要共同努力,为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结合DEPA协定来看,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层面的国际合作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但同时也为未来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首先,中国可以积极借鉴DEPA协定中的先进理念和原则,进一步完善国内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的缺失,确保与国际标准相一致。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数据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能为数字企业提供更加清晰、统一的合法指引。其次,加强与DEPA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合作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可以获取更多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最新动态和最佳实践,为监管决策的做出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联合执法行动的开展将有效打击涉及多个国家的融合型数据跨境流动案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数据安全与流动之间的平衡。此外,推动与DEPA成员国之间的监管互认机制建设也是数据治理中的关键一环,这不仅可以减少因不同国家监管要求差异带来的企业成本和风险,也能促进数字企业更加便捷地开展跨境业务。通过互认机制,各国可以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和高效利用。最后,数字企业应积极运用DEPA协定所衍生的合作框架,加强自律理念。通过提升认知并遵守协定的相关要求,进而促进数字企业相关数据安全、合法地出境,降低潜在风险。同时,与监管机构的紧密沟通与合作将有助于共同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的完善,为数字企业的数据出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推动全球数据治理体系向更加开放、包容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DEPA等国际协议为数据跨境治理提供了全新视角和标准,在这一框架下我国数字企业面临着数据出境治理的紧迫挑战。目前,我国数字企业在参与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时,不仅需要应对内部数据管理体系的缺位,还需直面国内外企业风险的加剧,同时激励机制的缺失也限制了企业的数据治理动力。因此,从DEPA视角出发,加强数字企业数据出境的治理显得尤为关键。DEPA作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框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核心要求,为我国数字企业数据出境治理提供了重要参照。深入研究DEPA的规定,能够更精准地把握“公共政策目标”等核心标准,进而完善我国的数据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应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推动企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加强国内立法与国际合作的深度对接,以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化治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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