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1月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为了增进感情,会给另一半发520元、1314元等红包以及大额转账。如果分手后,这些发送的红包和大额转账还能要回来吗?近日,乐东法院判决一则关于恋爱期间赠予财物案件,接受财物的一方需返还大部分费用。
肖某(男)与罗某(女)于2022年初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以情侣的身份同居生活。恋爱同居期间,肖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罗某进行多次转账,多则几万元,少则几元,其中包含520等特殊含义的红包。2024年7月,肖某与罗某结束恋爱关系,肖某认为双方是奔着结婚而恋爱的,向罗某赠与的款项也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罗某现不愿意继续交往,罗某应返还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共计7万余元,故起诉至乐东法院。
罗某辩称在恋爱过程中,肖某多次向其转账赠与款项属实,但该款项并不附任何条件,均是肖某自愿行为,属于无偿赠与。且在二人同居期间,曾辞职照顾肖某日常生活起居,肖某向其转账的金额也多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花销,罗某认为在两年的恋爱期间其亦付出时间和精力,现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肖某要求返还金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肖某表示其主张返还的7万元均为1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原系出于与罗某缔结婚姻进行的赠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多笔1万元以下的转账不在少数,而其并未主张,现仅要求罗某返还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即可,同时向法庭出示了该7万元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通过判决无法真正化解矛盾。为解开双方心结,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法官从“情理”到“法理”对双方开展了多次劝导,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肖某称其已经37岁,完全是以结婚为前提谈恋爱,现在“人财两空”,罗某应返还所有款项。而罗某始终坚持其赠与是自愿,一分都不应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反复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并将转账记录进行逐一核对后,向双方详细说明原告赠与被告的财物系基于双方之间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身份前提,此特定身份下的赠与相较一般赠与有所不同,其并不是完全以“无偿”为特征。对于恋爱期间的其他大额转账,确实超过日常生活消费和一般性恋爱赠与范围,此类给付通常应理解为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维系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你们恋爱关系已经终止,该部分大额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未结婚,原则上可以要求返还。
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肖某考虑到在同居期间罗某的付出,同意现仅要求罗某返还4万元即可。看到肖某的退步,罗某亦表示肖某在恋爱期间对其多有照顾,同意向肖某返还4万元。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由罗某分期向肖某返还赠与款4万元。至此,这笔因恋爱纠纷引起的“经济账”得以圆满算清。
法院释法:
乐东法院介绍,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乐东法院提醒热恋中的男女,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培养健康的恋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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