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函〔2024〕908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欣同志四川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中东备〔2024〕12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张欣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张欣应在四川金融监管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公司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四川金融监管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金融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公司应要求张欣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公司应督促张欣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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