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京晨报
晨报讯(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畅)既能帮助老城区改造还原“老味道”,还能作为证据处理民事纠纷,城建档案是科学实施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事关经济建设、百姓民生和城市安全。10月30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详细解读。《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江苏城建档案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针对新阶段城市建设活动特点和要求,《办法》在全国首创提出按“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运维养护”四个阶段来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同时,《办法》对既有建设工程的补测补绘档案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改造工程档案的移交,明确了要求并予以强调,以此拧紧同一工程实体与其不同阶段工程档案的持续关联,实现“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档案管理。
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先行地区,江苏乡村建设活动日趋复杂,其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江苏已有10个设区市实现了乡镇建设档案规范化管理全覆盖,其余3个设区市的覆盖率也已超过85%。《办法》率先在全国以立法的方式,将农民自建房等乡村建设活动档案纳入城建档案工作范畴,推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更好服务城乡融合发展。
聚焦“维护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这一核心目标,《办法》针对工程建设活动周期长、参建主体多元等特点,抓住“档案形成主体”“建设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移交”三个关键点位,设置了全链条档案质量控制机制,同时将工程档案的检查验收情况,列为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参考要素,正向引导参建各方加强档案质量意识,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了应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类型和移交责任主体。对地下管线专业图以及管线的更改、报废、补测资料和落图成果,明确由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既有地下管线补测补绘工作成果,明确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及时移交。
社会群众想要查阅城建档案怎么办?《办法》强化了城建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建设,提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运用“数字政府”建设成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机构还应为抢险救灾、城市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在房屋买卖、租赁、改造、装修等方面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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