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上个月,小芳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因资源整合,其所在的原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工作时间也从原先的日班调整为日夜班交替。出于目前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对宝宝的照顾,小芳向公司提出了临时调换岗位的要求。
请问:小芳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合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本案例中,小芳尚处于哺乳期,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对于她提出调换岗位的要求,也应给予充分考虑。若确实无法提供相应岗位,双方可进一步协商,采用更为灵活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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