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 刘希阳)记者从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日前哈市发布《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鼓励历史文化建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维护修缮和使用经营。
《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哈尔滨新区除外)范围内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历史文化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构)筑物和历史建筑。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院落、“老建筑”“老厂房”等可参照执行。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可委托相关主体采用租赁的方式,整体或局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特别是位于旅游热点地区但无文旅服务功能的列入活化利用台账,综合考虑保护价值、资金投入、实施难度等因素,按批次制定历史文化建筑活化利用计划。
哈市鼓励历史文化建筑开放利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维护修缮和使用经营,优先引入公益业态。可根据历史文化建筑活化利用计划业态白名单,植入文化、商业、服务和旅游等公共开放运营业态。
历史文化建筑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除火灾隐患,住建消防审验部门按照“一栋一策”原则,依规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不可移动文物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证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出租人至少每3个月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一次巡查,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运营建立巡查记录。历史文化建筑所在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后房屋、院落的日常安全监管,并纳入巡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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