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丽金复〔2024〕72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双燕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温银〔2024〕242号)及相关补正、说明解释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双燕温州银行丽水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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