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至2022年,原告孙某甲在被告孙某乙承揽的装修业务项目中担任油漆工,案涉项目劳务款的支付主体为沈阳某公司,孙某乙为沈阳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结束后,案涉项目尚欠原告孙某甲工资款40000元。2022年11月22日,被告孙某乙书写欠条,载明沈阳某公司孙某乙拖欠原告工资40000元,定于2023年12月22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后被告明确表示拒绝付款,要求原告向沈阳某公司追索劳务费,故原告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甲从事油工工作,该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凭,且被告孙某乙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原告已经提供劳务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应向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
原告提供的劳务相对方应为沈阳某公司,被告孙某乙与原告孙某甲进行结算系职务行为,但被告孙某乙向原告孙某甲所出具的欠条中,记载的“欠款人”为被告孙某乙,并注明其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显然以个人名义出具,系其自愿加入涉案债务的意思表示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孙某乙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后被告孙某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障劳动者权利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劳动所得关系到劳动者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也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
本案承办法官立足审判职能,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劳动者保驾护航,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快速健康发展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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