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四川省达州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2024年10月28日 20: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4年,达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结合“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着力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隐患,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确保市民出行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7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销售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4315.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达州市某电动自行车门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车速限制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等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从某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购电动自行车3台,抽检机构购样2台,价格为3690元/台,退回厂家1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7日,渠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改装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1475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渠县渠江街道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1辆,该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合格证上的图片不一致,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该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在成都某车行有限公司以1550元/台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3台,均不含电池。当事人将该批电动自行车应该安装的DZ48N-24EM锂电池更换为质量更重的48V-20A铅酸电池,并且改装了加长坐垫及护壳进行销售,售出2台(已责令当事人公告召回),售价2200元/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经营“超威石墨烯超级电池A8”无警示标志案

2024年9月19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行销售蓄电池系统无警示标志标语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大竹县某车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进门右侧靠墙边摆放有产品“超威石墨烯超级电池A8”无警示标志电动自行车2 台。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某代理商以1800元/台购进2台蓄电池系统无警示标志标语电动自行车摆放在门市对外销售,销售价2600 元/台,未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汉某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1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宣汉某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台、罚没2160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宣汉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9台,其中型号为TDR3165Z的电动自行车1台,其电池仓内放置有5块电池(12V/每块,共计60V)。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从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13台,为增加电动自行车的动力,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将其中5台电动自行车加装1块电池后出售,售出4台(已责令当事人公告召回),销售价2490元/台。

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当事人销售电压大于48V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池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两轮电动车蓄电池案

2024年9月29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池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两轮电动车蓄电池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2024年8月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电池超市销售的电动车电池合格证上的信息与电池上的信息不符。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该批次电池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蓄电池产品上“无制造厂名”项目,不符合GB/T32620.1-2016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20日分三批从某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品牌32组电池,购进价30335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销售了6组,销售金额5247.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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