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 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 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24日 19:05 每日甘肃网

转自:新甘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治理,严厉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了一批社会反响大、违法行为典型的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并对查办案件的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兰州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0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部分机动车检测期间存为一些黑烟车辆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替检代检”等违法违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问题正式立案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华骏公司存在大量为外省非法改装车进行替检,帮助改装车辆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为深挖扩线、彻查违法问题,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提交了《协助调查函》(〔2024〕1号),将案件移交至兰州市公安局,申请采取刑事手段联合调查取证。兰州市公安机关对问题进行初步核查后,于2024年3月1日下达《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24.3.0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正式立案侦查。

  兰州市公安局成立刑警、交警等相关警种的专案组,围绕资金流、信息流,强化技术支撑、开展全量研判,合力攻坚侦办案件。9月下旬,在涉案嫌疑人再次使用工具车悬挂虚假号牌对外省车辆进行替检过程中,专案组果断出击、实施抓捕,现场抓获涉案嫌疑人6名,查获涉案车辆3辆、号牌25副、车架号模具4块、放大号牌模具5副,“电子打码机”1套。随后,华骏公司法人闫某某、车辆外检负责人王某,以及江苏太仓上线“黄牛”李某某等陆续落网。

经查,货车司机海某某、何某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华骏公司法人闫某某、站长高某某协商,为外省非法改装的重型低平半挂车进行替检,帮助改装车辆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海某某通过上线“黄牛”江苏省太仓李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全国各地需替检挂车。涉案“替检代检”车辆800辆,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查处情况】

  针对华骏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问题,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8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犯罪嫌疑人何某、海某某、高某某等11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进入移送起诉阶段,已核实的“替检代检”车辆已通报属地车管所,及时撤销检验结果。

【启示意义】

  当前移动源超标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日益凸显,特别是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问题触目惊心,恶性竞争已经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该案是我省破获的首起涉及机动车排放检验领的刑事案件,涉案机构和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不按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及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机制,发挥专业优势、紧密配合,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及时锁定证据,形成打击合力,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受到严厉惩处,起到了“惩一儆百”的震慑,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也有很好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

临泽县申工汽修厂(M站)为车辆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黑烟车抓拍系统抓拍到的部分黑烟车辆检测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时发现,检测视频中车牌号为甘GY7xxx、甘G97xxx等黑烟车辆在检测时均临时加装了尾气处理装置并通过了检验。经调查,以上黑烟车车主联系了临泽县申工汽修厂(机动车维修治理M站),以租赁的方式为其黑烟车临时安装了尾气处理装置,租赁价格每台800元,待其车辆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后,汽修厂再拆除回收临时安装的尾气处理装置。以上行为属于典型的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情形。

【查处情况】

  该汽修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和改正情形,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汽修厂处以15000元罚款,并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租赁尾气处理装置服务的违法行为。同时,涉事车主正在另案调查。

【启示意义】

  I/M制度是指对于排放检验超标的机动车,需到具有资质能力的机动车排放维修机构(M站)进行维修,合格后凭维修竣工证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复检,排放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但该汽修厂(M站)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服务,帮助黑烟车辆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执法人员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通过不同方位视频监控比对找到突破口,快速、及时找到涉案车辆,避免了证据灭失,突破案件堵点和难点,打击了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舟曲县盛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3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接到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交办的舟曲县盛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通过调阅舟曲县盛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汽柴检测线移动摄像机视频监控记录发现,2024年1月 9日14时19分至14时23分,该公司检验人员对甘P45xxx 轻型栏板货车开展尾气排放情况检测,视频中该车上线检测过程中车辆尾气排放口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调阅该公司1月9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甘P45xxx轻型栏板货车外观检验—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一栏中检验结果为“否”,该栏目备注中备注“否决项目”,外观检验结果为“合格”,检验员为杨xx;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检验员为孙xx,引车员为谈xx。类似问题同样发生在该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对甘PJ6xxx 轻型栏板货车开展的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

  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移动执法APP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检查过程全程摄像,重点节点现场拍照取证,锁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为后期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依法裁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查处情况】

  舟曲县盛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舟曲县盛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8月8日,舟曲县盛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罚款,并落实了整改要求。

【启示意义】

  随着汽车市场的不断扩大,机动车检测行业发展前景十分广泛,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虚假检验报告对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及公共安全均产生不利影响。该案件的查处不仅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也促进了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安全、环保的出行环境。

案例四

敦煌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组对敦煌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部分黄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存在不合规问题。为彻底查清问题,执法人员调阅了大量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核查出该公司在对部分应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的车辆检测时,人为调整为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在对部分黄牌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在机油温度为0度时,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该公司未按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并出具了不实报告,涉嫌违法违规。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9月9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向该机动车检测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该案的成功查处,有效打击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突出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在当地行业内起到震慑、警示教育作用,为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市场秩序、规范检测行业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该企业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经该公司申请后当地生态环境局同意该公司采取延期缴纳罚款的方式执行处罚决定,在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体现了执法的“温情”,展现了既法理相容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

案例五

嘉峪关晖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晖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调取该公司车辆排放检测视频和查阅车辆检验(测)报告时发现,部分柴油机动车的检测报告中反映OBD通信成功且未出现异常,但计算机系统中未查阅到相关车辆OBD过程曲线及过程数据,应判定该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该公司对某些汽油机动车检验过程中。

【查处情况】

  针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案件审查、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于2024年9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163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检测机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该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强警示教育,让企业认识到处罚不是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今后的检验检测过程中依法依规,才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能有效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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