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远远
近年来,人工智能、5G通信、大数据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应用。自动驾驶汽车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在便利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频发也越来越受关注。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的技术故障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以及可能的法律、道德风险等都是传统车险产品尚未有效覆盖的风险领域。
相配套的保险产品有待开发
保险是现代社会转移风险的有效工具。针对自动驾驶的独特风险,需要开发对应的保险产品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险企开始探索推出自动驾驶相关保险产品。然而,由于我国与自动驾驶相关的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客观上制约了与自动驾驶相配套的保险产品的开发。具体体现在:
其一,从保险覆盖范围上看,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并未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作出特殊规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责任保险主要针对人类驾驶员设计,并未规定没有驾驶员或者驾驶员未操作控制车辆的情况。当自动驾驶系统逐渐取代人类驾驶员取得车辆运行控制权,事故的原因更多是自动驾驶系统本身而非人类驾驶员,现有的交强险、商业险等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能覆盖汽车本身的风险,也不保乘客和本车司机的损害,不能为这些风险提供有效救济。
其二,从责任归属上看,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相对复杂,取决于自动驾驶的级别、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人类驾驶员在场、事故原因是产品质量还是其他等多种因素。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当事人、车主、车企等众多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间的责任划分和法律关系因立法尚未及时跟上而无法明确。
完善法规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带来的挑战,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都从国家层面健全了相关的保险法律制度。当前,我国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还缺乏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专门规定,但北京、深圳等地近年来都通过地方立法为健全自动驾驶相关的保险法律制度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已着手制定自动驾驶汽车保险相关的规范。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推广、应用,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和地方立法探索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系统及其运行的特殊性,参考国外相关立法,通过修订现行法律或者制定有关专门法律等方式,完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标准、上路许可、检验监管、网络安全、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里,重点谈谈完善包括保险法在内的有关保险法律制度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其一,谁投保?自动驾驶汽车从系统开发到生产、销售、营运等,参与主体众多,由各受益主体分别缴纳保费操作难度大。考虑到一则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主要源于车辆系统本身的风险,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与上游的软件开发者以及下游的消费者都有联系,可以通过产品定价机制从其他参与主体着手,内化保费成本。二则虽然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风险既可以由生产者投保,也可以由车辆所有者、管理者投保,但相较于车辆所有者、管理者,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更有内在动力和资金实力投保,因此统一由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作为投保人可能更具可行性。
其二,保哪些?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受害人往往面临着向生产者索赔难、举证难和求偿难的困境。从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行人、受害人利益,促进生产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考虑,建议将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鉴于自动驾驶汽车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不确定性以及致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从兼顾生产者、保险人与受害人利益出发,建议对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合理设置赔偿限额。由于自动驾驶系统会逐渐取代人类驾驶员取得车辆运行控制权,应当将自动驾驶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和救济范围扩大到既承保“车”的风险,也承保“人”的风险,包括乘客、司机、技术监督员(德国有此做法)、行人和其他车辆使用人等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三,怎么保?被保自动驾驶汽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从降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成本、提高理赔效率出发,保险人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赔付。同时,为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人根据事故原因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如,人类司机、技术监督员、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三人、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制造商、汽车销售商、零件设备供应商、软件系统开发商、共享出行平台等)。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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