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的通知,海航石化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航石化短线交易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石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20年12月24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海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股,买入金额2,380,084元,卖出30,307,525股,卖出金额124,182,098.5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航石化六个月内买入卖出“渤海化学”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海航石化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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