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州晚报
近日
德城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涉及保健品“美国黑金”“肾黄金”等
多种保健食品
以及减肥药、减肥胶囊等产品
将胶囊灌入淀粉对外出售
且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西布曲明成分
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
01
被告人刘某购入胶囊壳、药片、淀粉等物品,通过模具灌装胶囊保健品。刘某明知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会引起心梗甚至猝死的风险,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这种药品添加至自制的保健品药品中,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不少于1.54万元。在其销售保健品期间,被告人杨某、吴某、刘某某、毕某、李某、马某在知情这种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刘某处进购转售,销售金额为0.35万元-6.3万元不等。最终,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吴某、刘某某、毕某、李某、马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七个月到一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毕某缓刑二年,马某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七万元。
02
无独有偶,在德城区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例中,史某在其经营的及时雨保健品店内销售“美国黑金”“肾黄金”等多种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86万元,经检测上述壮阳类保健食品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史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十八万五千八百元,上缴国库。
03
另一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领域的重灾区是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药。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微信好友处购入减肥胶囊,在明知减肥胶囊系三无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00元。经鉴定,被告人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最终,被告人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记者: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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