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实质性结束,给出区域合作与规则发展新方案|专家解读

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实质性结束,给出区域合作与规则发展新方案|专家解读
2024年10月12日 13:20 第一财经

根据商务部网站消息,10月10日,中国与东盟十国领导人宣布实质性结束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并发表关于实质性结束谈判的联合声明。

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介绍,谈判历经近两年的时间、9轮正式谈判、100余场工作组会议,双方在9个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现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基础上,全面拓展新兴领域互利合作,加强标准和规制领域互融互通,促进贸易便利化及包容发展。

据商务部,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第一个对外商谈和建立的自贸区,也是东盟的第一个自贸区。双方一致认为,3.0版谈判实质性结束表明双方坚定不移地维护基于规则的贸易环境,致力于在复杂的全球环境中深化经济一体化与务实合作,加快疫情后经济复苏。上述升级成果将全面拓展中国与东盟在新兴领域互利合作,加强双方标准和规制领域互融互通,促进贸易便利化及包容发展。

当前,双方谈判团队已经制定了3.0版升级议定书签署前的工作计划,将加快完成升级议定书制订、文本法律审核、国内程序履行等后续工作,为2025年签署协定做好准备。

商务部研究院亚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袁波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3.0版谈判最重要的升级是在新兴领域建立了新的规则体系,特别增加了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和供应链互联互通三个新章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更像是在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和全球大变局的背景下,中国和东盟给出的一种合作新方案,或者说规则发展的新方案。”袁波称。

规则发展新方案

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2015年,双方达成升级协议,形成自贸区2.0版,协议于2019年全面实施。2022年11月,双方正式启动3.0版升级谈判,并将其列为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优先事项。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称,在自贸区的带动下,中国已连续15年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连续4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可以说,自贸区已成为中国—东盟经贸关系的制度基石。

据海关总署统计,今年前8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为4.5万亿元,增长10%,占我外贸总值的15.7%。其中,对东盟出口2.69万亿元,增长13.1%;自东盟进口1.81万亿元,增长5.7%。

此次3.0版升级涵盖9个领域,既包含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现有领域,也包括双方具有巨大合作潜力的新兴领域,具体为: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供应链互联互通、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中小微企业、经济技术合作。

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称,上述成果的达成,具有重要开创性意义。一是拓展新兴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首次达成各自经贸协定中最高水平的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供应链互联互通章节。二是加强标准和规制领域的互融互通。双方达成各自缔约实践中最高水平的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章节。三是促进贸易便利化及包容发展。

具体来说,数字经济领域,双方同意促进数字基础设施“硬联通”,增强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等系统“软联通”,纳入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数字贸易标准、无纸贸易、网络安全等规则条款,将为深化双方数字经济合作确立制度安排。

绿色经济领域,明确双方以全球发展倡议等为合作基本原则,在绿色贸易、绿色投资和绿色标准等8个优先领域,深入开展经验分享和政策交流,促进可持续能源等绿色产业的贸易投资合作。供应链互联互通领域,双方承诺共同促进关键产品和服务自由流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对供应链中断等问题,共构安全稳定、畅通高效的区域供应链合作网络。

袁波解释说,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以及供应链互联互通等新兴领域,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和标准。一些经济体正在努力建立和完善这些领域的国内标准和规则,另一些经济体则直接采用欧美的标准。“正因为整个区域缺乏统一或互认的国际标准,企业在进入不同市场时需要适应当地认可的规则和标准。这种情况给企业的贸易投资带来了诸多障碍,同时也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她称。

她以电动汽车领域举例:“中国和东盟在充电基础设施标准、电池检测认证等方面的规则和标准存在差异。所以,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到这些市场,或在当地投资生产时,都需要重新进行检测认证。这不仅耗费时间,成本也相对较高。”

袁波表示,此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也提出了优先推进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领域的标准合作与互认。“实际上,中方与东盟已经在这些领域展开了一些合作,而此次谈判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内容。这将有助于解决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相关行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降低企业进入对方市场的门槛和成本,强化企业间的合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将促进中国市场与东盟市场的更好融合与对接。”

例如,在加强标准和规制领域的互融互通方面,据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介绍,自贸区3.0版将允许双方企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依法参与彼此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制定。双方首次承诺在制定自身标准时可参用对方标准,鼓励承认彼此的合格评定结果,共同开发合格评定程序,并优先推进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领域的标准合作,为促进双方标准对接建立了制度保障。双方首次就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设立单独章节,成立专门委员会,强化竞争立法和执法合作,并纳入在线消费者保护、旅游消费者保护等新规则条款,有利于促进双方跨境消费,更好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为双方经贸往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RCEP互促发展

根据商务部声明,3.0版在现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基础上实现重要增值,涵盖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供应链互联互通、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海关程序及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中小微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

例如,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称,3.0版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较现有双方自贸协定和RCEP实现增值,包括进一步加强智慧海关合作,优化货物放行、快件、装运前检验等条款,就检验检疫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切实提升双方贸易便利化程度。双方还通过设立中小微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章节,促进包容发展。

袁波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我们通常说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与RCEP之间是一种互促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在规则领域,它们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此次自贸区3.0版的谈判不仅吸收了RCEP部分规则,更重要的是,在RCEP规则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这些创新也能够为未来RCEP的后续谈判提供经验和借鉴。”

袁波举例说:“关于规则和标准的互认问题,RCEP协定已经提出了鼓励成员方通过双边谈判进一步加强规则和标准的互认。这次自贸区3.0版则在RCEP的基础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袁波认为,未来,中国和东盟在这方面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可能会为RCEP的后续谈判以及区域内新的自贸协定带来积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自贸区3.0版确实能够在区域内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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