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运输和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澎湃新闻从相关渠道获悉,昆明市盘龙区交通运输局10月10日对昆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作出1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每一份罚款5000元,均涉及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昆明市盘龙区交通运输局10月10日作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执法人员2024年7月13日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某驶云A******号埃安牌小型轿车,从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印象花园拉载三名乘客至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乘客通过“滴滴出行”App约乘该车,驾驶员通过“滴滴车主”App接单并收取费用92.93元。另已查明驾驶员周某已注册滴滴平台2284天,仅2024年7月承接订单185单,获利2832.26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滴滴出行”在昆明多次被处罚
为此,昆明市盘龙区交通运输局给予昆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处罚依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澎湃新闻注意到,昆明市盘龙区交通运输局同一天内作出的另外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大同小异,均系“滴滴出行”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司机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车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才能合法从事网约车服务。前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澎湃新闻今年8月15日曾刊发报道,今年7月通过“滴滴出行”接单车辆在昆明发生多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昆明市运输和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下发警示通报,文件中明确指出该公司安全生产存在重大漏洞,且未严格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注册“滴滴出行”平台非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清理,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较大,要求其立即采取安全监管强化措施,全面清理非合规车辆和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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