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健身房的“霸王条款”你遇到过没有?

以案说法丨健身房的“霸王条款”你遇到过没有?
2024年09月25日 10: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执法人员在检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某健身房时发现,其合同格式条款中包含“会员章程之最终解释权在本俱乐部管理层。”“本俱乐部对会员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会员不可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阁下同意免除本会所之法律责任”“本会所保留任何时间更改此条款之权利”等表述字样。

案情介绍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使用的格式条款中的“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会员不可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规定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会员章程之最终解释权在本俱乐部管理层。”“本俱乐部对会员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规定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阁下同意免除本会所之法律责任”规定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会所保留任何时间更改此条款之权利”规定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目前版本的合同并进行修改);2、警告;3、罚款10000元。

案件提醒

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一种类型,该类型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需注意预付消费存在风险。消费者要审慎判断经营者的资质、经营状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理性消费。在签订合同时全面了解有关服务内容、有效期、退转卡等条款,谨防“霸王条款”,注意留存消费凭据以备维权所需。在消费权益受侵害时,及时向市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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