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点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本次新增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80,105.56万元;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案件金额约为人民币138,681.84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3.80%。
●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等。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结案,公司正在协商和解或诉讼、仲裁过程中,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76起,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38,681.84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3.80%。现集中披露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披露的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754号)及相关文件,原告君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2015年与公司签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被告一)及其他被告: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三)、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四)。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801,055,555.48元人民币,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97%,其他请见以下案件具体信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君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被告(一):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四):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原告起诉理由
2015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及《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双方确认原告认购股份数51,468,033股,每股金额11.63元,合计认购金额598,573,223.79元。该项目的收购标的之一为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如实披露发行信息,应承担信息披露不实的实际损失;被告(二)是被告(一)间接实控人,对于被告(一)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起了主导作用,并且多次承诺解决同业竞争,原告将被告(二)的承诺作为认购股份重要决策依据;被告(三)、(四)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审核不严,存在一定过错,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801,055,555.48元人民币,及被告(一)回购原告持有被告(一)的证券;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四)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依法判决。
(二)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138,681.84 万元。
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
二、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披露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部分尚未判决或结案,公司正在协商和解或诉讼、仲裁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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