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文峰股份
股票代码:6010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鸿天福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183号13幢1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裙楼403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4年9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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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AY2N23A
法定代表人:高嘉彬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183号13幢105室
经营期限:2017年1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嘉鸿天福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QY563
备案时间:2021年7月2日
托管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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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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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4年9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鸿与转让方文峰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文峰集团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每股1.54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嘉鸿,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41%,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54,0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嘉鸿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嘉鸿持有上市公司1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41%。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文峰集团
乙方(受让方):上海嘉鸿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持有的100,0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4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1.71元的90%,即1.54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54,000,000元。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1、本协议签署之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公司报告并向上交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的10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到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若首付款后2个月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则款项在不超过上述2个月的时间内退回,若交易所拒绝本次交易,则在3个交易日内全额退回。
2、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后15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15,000,000元到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3、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65,000,000元到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4、剩余股份转让款69,000,000元在完成前述股份过户后6个月内进行支付,或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时间。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支付。乙方迟延支付转让款的,需按照未付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次股份转让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承担税费。
(四)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合规性审查工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如遇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中登公司等有关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若在符合过户条件下,因甲方原因导致过户期限延迟超过15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项。
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乙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视为本协议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应作相应调整。对本次交易的相应调整,应得到甲乙双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五)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将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就出让标的股份获得了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通过。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3)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且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未被质押,已经全额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拥有权利或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4)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乙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5)甲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不违反乙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4)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确保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乙方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6)乙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7)受让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后,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8)乙方知悉并接受标的股份现状;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终止、解除:
(1)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2)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100,000,000股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交易转让价款。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未发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嘉鸿天福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高嘉彬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文峰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嘉鸿天福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高嘉彬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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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嘉鸿天福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高嘉彬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文峰股份
股票代码:6010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3号
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3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4年9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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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汤平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0643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1999年8月28日至2049年8月27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生产;粮食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谷物种植;蔬菜种植;水果种植;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树木种植经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畜禽收购;牲畜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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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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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4年9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文峰集团与受让方上海嘉鸿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每股1.54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嘉鸿,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41%,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54,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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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文峰集团
乙方(受让方):上海嘉鸿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持有的100,0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4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1.71元的90%,即1.54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54,000,000元。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1、本协议签署之后,甲乙双方共同向公司报告并向上交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的10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到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若首付款后2个月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则款项在不超过上述2个月的时间内退回,若交易所拒绝本次交易,则在3个交易日内全额退回。
2、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后15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15,000,000元到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3、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65,000,000元到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4、剩余股份转让款69,000,000元在完成前述股份过户后6个月内进行支付,或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时间。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支付。乙方迟延支付转让款的,需按照未付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次股份转让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承担税费。
(四)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合规性审查工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如遇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中登公司等有关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若在符合过户条件下,因甲方原因导致过户期限延迟超过15日,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项。
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乙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视为本协议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应作相应调整。对本次交易的相应调整,应得到甲乙双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五)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将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就出让标的股份获得了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通过。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3)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且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未被质押,已经全额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拥有权利或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4)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乙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5)甲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不违反乙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4)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确保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乙方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6)乙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7)受让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后,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8)乙方知悉并接受标的股份现状;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终止、解除:
(1)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2)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拟转让给上海嘉鸿的100,000,000股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3、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4年8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36,000,00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到期购回手续,占公司总股本的1.95%。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27.53%增加至29.48%。除前述交易外,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发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汤平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嘉鸿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平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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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平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24-056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
以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544,724,5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8%。
● 本次补充质押股份数量1,000,000股,解除质押股份数量11,140,000股;本次补充质押以及解除质押后,文峰集团累计质押本公司A股股份389,448,943股(含本次),占其持股数量的71.49%,占公司总股本的21.07%。
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股东文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以及解除质押,现公告如下: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本次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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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比例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的尾差造成。
2、本次质押股份用于前次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3、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
2024年9月23日,控股股东文峰集团将其持有的原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11,140,000股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文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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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4年9月23日,文峰集团拟协议转让100,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1%。本次协议转让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临2024-055)。
四、控股股东质押情况说明
本次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文峰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按照规定补充披露如下内容:
1、文峰集团未来一年和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230,348,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42.2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46%,对应融资余额1.92亿元。
控股股东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自筹资金等。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控股股东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若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应对措施。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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