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 本报记者 李易真 实习记者 刘鹤
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市永刚饮片厂)因生产的合欢花不符合规定,被罚没约26.8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生产的合欢花(批号:A240227)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含量测定”是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含量测定”项是否合格与药物疗效相关。
上述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省药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亳州市永刚饮片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约5.8万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1倍的罚款计21万元,罚没款共计约26.8万元,并没收该批次不合格合欢花110余公斤。
针对此次处罚,记者于9月2日上午根据企查查显示的电话号码致电亳州市永刚饮片厂,询问企业是否会召回相关产品,对方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通过查阅公开资料,记者发现,近年来亳州市永刚饮片厂多次被查出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
2021年11月1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陕西省药品质量公告(2021第3期,总第25期)》显示,标示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生产的制白附子(生产批号:171214)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浸出物”。
2022年12月30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的《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22年第3期)》显示,标示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生产的炒紫苏子(生产批号:201202)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水分)”。
2023年4月27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的《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23年第1期)》显示,标示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生产的山药(生产批号:A220829)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2023年9月27日,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抽检不合格药品的公告》显示,标示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生产的浙贝母(生产批号:170302)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标示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生产的冬瓜子(生产批号:190820)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2023年11月20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安全公告(2023年第3期)》显示,标示为亳州市永刚饮片厂生产的麦芽(生产批号:A221112)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有关规定,不符合项目为“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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