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经营简报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经营简报
2024年09月19日 09:15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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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披露2024年8月份相关数据信息如下:

  上述快递服务单票收入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4-050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周四)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6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6人,代表股份1,012,205,9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1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1,861,1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1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520,344,8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99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谢丽媛律师、杨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628,937,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反对45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108,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304,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79%;反对45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9%;弃权108,5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

  2、《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10,880,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1%;反对76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7%;弃权559,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547,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11%;反对76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2%;弃权559,4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谢丽媛律师、杨梓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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