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2: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4,899,112股,占公司总股本1,014,289,836股的32.032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235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2,603,2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26%。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3,320,0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69%;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6人,代表股份271,579,0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75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增加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9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7%;反对1,1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弃权3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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